2017心安盃3×3公益籃球賽 – 競賽規範

一、開賽規定:

1. 每位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如有不服者,裁判有權終止比賽。

2. 球隊隊長為場中唯一發言人。

3. 各球員務必攜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駕照)、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備查,如對手提出身分資格審查時,10分鐘內無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則取消參賽資格。

4. 比賽當日請穿著運動大會提供之服裝。



二、3×3規則

Art. 1 場地
比賽在有一個球籃的三對三籃球場進行。三對三比賽球場面積的範圍寬15公尺,長11公尺。球場應包括一個規定的籃球場地,包括罰球線(5.80公尺),一條2分線(6.75公尺)以及一個在球籃下的“進攻免責半圓”。

本賽事均使用6號球進行比賽。

備註:在一般普遍的層級,三對三可在任何地方進行; 球場的劃製應調整至可使用的空間。

Art. 2 球隊
每隊應有4位球員(3位在場上的球員以及1位替補員)

Art. 3 比賽裁判
比賽應有1位裁判與2位計時計分員

備註:大會可聘任2名裁判

Art. 4 比賽開始
4.1 兩隊皆應進行賽前熱身

4.2 以擲硬幣決定哪一隊獲得第一個球權。擲硬幣勝者可選擇比賽開始時的球權或是加時賽的球權。

4.3 一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不足3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Art. 5 得分
5.1 在弧線內的投籃得1分

5.2 在弧線外的投籃得2分

5.3 罰球每中一球得1分

Art. 6 比賽時間/比賽勝隊 (預賽採不停錶計時方式)
6.1 比賽正規時間內應如以下規定:

比賽時間10分鐘,比賽計時鐘必須於死球狀況及罰球時停止。比賽計時鐘應於球權交換結束後重新啓動(當球在進攻球隊手上時)

6.2 然而,先獲得21分或是比賽正規時間結束後得分較多者獲勝。此規則僅適用正規時間內(非加時賽)。

6.3 若比賽時間終了時比數相同,將進行加時賽。加時賽前有1分鐘的比賽休息時間,在加時賽先獲得2分的球隊獲勝。

6.4 表定時間開始時,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3人,該隊應被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如果發生沒收比賽,比賽紀錄單應標示為W-0或0-W(W表示獲勝)。

6.5 若因比賽結束前離開球場,或整隊球員受傷及/或被判奪權,該隊為人數不足判定失敗。如果發生人數不足的狀況, 勝隊可選擇要保留比分或是讓該場比賽判定失敗,無論如何人數不足的球隊之比分皆設定為0。

備註:在主辦單位的考量下,若無法達到全程的比賽時間,FIBA國際籃總建議設定比賽時間的得分限制為10分鐘/ 10分; 15分鐘/ 15分 ; 20分鐘/ 21分。

Art. 7 犯規/ 罰球
7.1 每一球隊犯規滿6次後,該隊進入球隊犯規罰則階段。在該隊團隊犯規到達第9 次後,後續所有的犯規將被視為技術犯規。(為了避免混淆,除了規則第15條規定外,球員將不再根據個人犯規次數離場)

7.2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於弧線內被犯規,應獲得1次罰球。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於弧線外被犯規,應獲得2次罰球。

7.3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球中籃,得分算,再加罰球1次。

7.4 團隊犯規第7、8及第9次都將被賦予2次罰球。第10次以及接下來任何的團隊犯規將如同技術犯規與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將被賦予2次罰球與球權。此規定同樣適用於投籃動作中的犯規,且此規定凌駕於7.2與7.3。

7.5 因技術犯規或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後伴隨而來的球權,比賽應在球場頂端弧線後交換球權後恢復。

Art. 8 延誤比賽
8.1 延誤或不積極得分進行比賽(例:未試圖得分),應宣判違例。

8.2 若比賽球場設有進攻時間,球隊必須在12秒內試圖投籃。計時鐘應於球置於進攻球隊手上時啓動(攻守交換後或得分後在籃底下時)。

備註:若球場沒有進攻時間計時鐘,而一隊明顯地未試圖進攻球籃,裁判應給予倒數5秒的警告。

Art. 9 籃球的打法
9.1 每一次投籃或罰球得分後:

一位未得分隊的球員藉由運球或從場內籃下傳球至球場內的弧線之後來恢復比賽(非從端線外)。防守隊不得於籃下“進攻免責半圓區域”進行比賽。

9.2 每一次投籃或最後一次罰球球未中籃後:

若進攻隊獲得籃板球,得以繼續試圖得分毋需讓球回到弧線之後。

若防守隊獲得籃板球,必須讓球回到弧線之後(藉由傳球或運球)。

9.3 任何在死球狀況後被賦予球權的球隊,應於球場頂端的弧線內以互換球權(在進攻與防守球員之間)開始比賽。

9.4 當球員的任一足皆不在弧線內或踩在弧線上時,該球員被視為“在弧線之後”。

9.5 跳球狀況中,防守隊將獲得球權。

Art. 10 替補
當球成死球後於互換球權之前,任一隊可請求替補。替補員在其隊友踏出球場且與其建立身體接觸後始可進入球場。替補僅可於球籃對面的端線後執行,且毋需向裁判或記錄台請求。

Art. 11 暫停
每隊允許一次30秒的暫停。

Art. 12 抗議程序(另訂於競賽付則中)
若一隊認為裁判之判決或於比賽進行中鎖發生的任何事故,確信足以損害權益時,必須依下列程序進行:

1. 該隊一位球員應於比賽結束後且裁判於裁判簽名前,立即於記錄單上簽名。

2. 球隊應於30分鐘內提出書面說明,並繳交200美元的保證金給賽會管理。若經受理,保證金必須發還。

3. 錄影設備只能使用於決定每一節或每一延長賽的最後一次投籃,球是否在比賽時間內離開投籃者的手及 / 或該得分為1分或2分。

Art. 13 球隊名次之判定
在循環賽與整個賽會的排名,將依循分級的規定,球隊在第一階段積分相等,應採用下一個判斷標準,以此類推。

1. 勝場數最多者。

2. 對戰記錄(僅計算該循環中的勝負場數)

3. 得分最多者。

若在這三個步驟後仍有球隊相等時,則以該隊最高排名較高者獲勝(球隊中3位最高排名積分之總和)。



三、競賽附則:

1. 各競賽場地均設裁判長,若遇有紛爭,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法裁判共同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不受理申訴。

2. 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比賽繼續與否或更改場地事宜,由主辦單位協調決定之,各球隊不得異議。

3. 比賽正在進行中被迫中止時,以當時比數為比賽結果,雙方平分時,依本附則第一項規定處理之。

4. 球員一經報名,不得更換名單;如有發現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5. 如有重覆報名情形,以該員出賽首場球隊為主;若有重覆出賽,經查證屬實,取消該員及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6. 凡違反球場紀律者即取消該球員繼續比賽資格,情節重大者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

7.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先經主辦單位同意核可。

8. 身體狀況應經運動員本人具結,身體狀況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保證書留本會備查。

9.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球隊有關人員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情節重大者全隊取消參賽權,若攸關晉級資格,預賽時由該分組依名次遞補,決賽時由該戰對手或上一戰對手繼續獲得出賽權,最終判決由主辦單位決議,遭判罰球隊不得異議。

10. 申訴辦法:有關球員資格問題,各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隊長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主辦單位沒收。

11. 本會於賽事期間備有運動傷害防護員並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意外醫療等其他保 險等由參賽人員自行投保。

12. 所有參賽人員應自行安排健康檢查,確認健康情況適合參與活動,若有因隱瞞個人健康情況而致意外發生時,概由當事人自行負一切相關責任。

13. 本賽事所拍攝照片或影片之版權為本會所有,並可於全球宣傳使用。

14.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訂公布於活動官網。